大皖新聞訊 日常建設工程涉及到的稅種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等。它們的計稅方法各有不同,以增值稅為例,究竟應該由發包人繳納稅款還是承包人呢?日前,肥東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發包人與承包人因130余萬元增值稅鬧上法庭。
據了解,2019年6月20日,原告長江公司(甲方)與被告王某、張某(乙方)簽訂了《施工管理責任書》,約定由兩被告負責承建某施工項目,并由項目部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實行經濟責任管理制度。
原告與被告王某在《工程借支款使用承諾書》中約定:乙方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按工程進度提供相應價款不超過6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人工、材料、機械費等各種構成工程實體的增值稅發票)。
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部分稅費由乙方在項目所在地繳納或代扣代繳,剩余稅費在甲方注冊所在地代扣代繳,所有稅金按國家對建筑公司的規定征收。
同日,兩被告簽訂《承諾書》載明:案涉工程項目已全部完工,已提供審計報告(原件)和竣工驗收報告(原件)和該工程所有稅票和成本票,并負責完成所有結算,如有任何糾紛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法律事務,由兩被告承擔。
上述協議簽訂后,兩被告進行了施工。2020年12月18日,案涉工程經結算,原、被告均認可工程審定價,但對稅金由誰承擔,卻產生了爭議,直至訴至法院。
肥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稅費1300393.90元的訴請,原告就案涉工程已繳納稅費1609057.45元,其中含王某辯稱的其已支付的308663.55元,故原告實際繳納稅費為1300393.90元。對于雙方已發生的退稅款抵扣材料款視為雙方已達成合意,本院無異議。
同時,原告自認尚有退稅款165606.42元應退給兩被告而未退,本院從該項中予以扣除,故兩被告應承擔的稅費為1134787.48元。
承辦法院解釋說,關于建筑施工中增值稅由誰承擔的問題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已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本案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稅費由被告繳納,故原告依法繳納了相應稅款后,該筆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發包人與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最好區分含稅合同價和不含稅合同價,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稅費由誰承擔,以避免日后出現糾紛。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通訊員 夏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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