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婚姻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契約關系,把“共有”一詞融入到雙方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到期后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另一方必須還款嗎?6月12日,安徽高院微信公號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周某系被告朱某表姐,被告朱某與被告王某系夫妻關系,朱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在周某店鋪賒賬購買貨物。
后經雙方結算,2021年10月,朱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原告750000元貨款,事由備注“朱某個人欠款”,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
2021年11月,被告朱某與王某離婚。上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朱某一直未歸還,原告遂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朱某訴至法院,并認為該欠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也應共同負擔還款責任。
鳩江區法院經審查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圍繞爭議焦點,做出了這樣的認定和判決:對原告要求朱某還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王某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
? 第一,朱某出具欠條時明確載明系 “朱某個人欠款”,原告并未提出異議。
? 第二,根據原告與王某間的聊天記錄可知,王某對朱某與原告間的債務雖然知情,但數額、緣由均不清楚,還勸說原告不要再供貨給朱某,且多次表示朱某個人欠的錢與自己無關,原告并未拒絕。
? 第三,由于朱某與王某已經離婚,為防止當事人出現通過離婚轉移財產的情況,法院同意原告調取被告間轉賬記錄的申請。
原告主張被告間的轉賬存在共同經營、共享收益的情況。但朱某對每一筆大額轉賬均能作出說明,所有大額轉賬均是收到后短期內代朱某轉出給指定人員,王某未因此獲取收益。
因此對原告要求王某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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