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6月12日晚,家住合肥蜀山區天鵝湖1號的王先生正牽著自家的小狗下樓散步,剛走出單元門,一只柯基犬沖出來撲向王先生的狗并撕咬,而王先生也在保護自家小狗的過程中被其撲倒咬傷。
傷者妻子:遛狗不牽繩,還拒不道歉
6月15日上午,大皖新聞記者在事發小區見到了王先生的妻子楊阿姨。楊阿姨一邊將當晚的事發視頻向記者展示,一邊氣憤地描述著當晚發生的事情。根據視頻顯示,王先生剛牽著自家的比熊犬從單元門走出,兩名女子也迎面走向王先生。這時跟隨女子的柯基犬突然向王先生的狗沖去并不斷撕咬。視頻中王先生為了保護自家的小狗只得將小狗拎起來并不斷轉動身體躲避柯基犬的攻擊。在躲閃的過程中王先生也不慎被撲倒,而柯基犬的兩位女主人只有一人上前試圖拉開自己的狗,而另一人則始終站在旁邊觀望沒有做出任何反映。
王先生拎起自家小狗躲避對方小狗的攻擊。
王先生在躲避過程中被不慎被撲倒。
楊阿姨告訴記者,事發生后對方抱著狗就離開了,甚至連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因為狗當時被咬的奄奄一息所以先是把狗送去了醫院,然后我和先生去荷葉地派出所報的案。”楊阿姨稱,當時社區民警也聯系到狗主人,“面對民警的詢問他甚至都不承認自家的狗咬了人,讓他們到派出所調解也不來。”
13日上午,楊阿姨從物業調取現場視頻并提供給民警、轄區城管。“面對視頻證據,民警再次聯系她后對方才承認”,楊阿姨告訴記者,但面對民警的調解對方卻態度蠻橫,始終不愿意露面,“還說自己已經出差了,要等到月底再回來,到時再調解。”“我丈夫現在摔傷腰還在臥床休養,手上也被咬傷,如果她出面道歉、協商也沒什么大事,但這樣的態度實在是欺人太甚”,楊阿姨告訴記者,在事發后的兩天轄區民警、城管、社區以及物業都多次登門嘗試調解,但對方家中都無人應答,“但是還有鄰居看到他們在附近的廣場、小區地下停車場遛狗。”
王先生的就診病例
小狗送往醫院后檢查多處傷痕
而據楊阿姨反映,該狗主人屢次遛狗不栓繩,“不是一次兩次了,去年冬天她家狗就在電梯里咬過我們家人,當時也沒計較就提醒她往后牽繩。”但此事過后,楊阿姨卻依然能看到對方經常遛狗不牽繩,放縱小狗在小區內亂跑。
楊阿姨告訴記者,截止15日上午,對方仍然沒有與自己聯系或者是登門道歉。
多部門回應:正協助調解,但均未見到涉事犬主
15日上午,記者來到小區物業服務中心,安徽新地銳意物業服有限公司天鵝湖一號物業服務中心一位管家告訴記者,他們是今年四月才入駐的新物業,日常也會定期向業主宣傳文明養犬。該管家告訴記者,入駐小區后也曾有業主反映過該養犬業主遛狗不栓繩的情況,“包括有業主反映他家的狗去年就曾咬傷人,但具體情況并不清楚。”同時,在事發后物業也配合民警、城管上門調查,“去了有三四次,但都沒有人回應。”該管家也向記者透露,曾多次看到該養犬業主在草坪上遛狗不栓繩,“我們看到了就會上去提醒,平日里也會在小區宣傳文明養狗。”
小區物業服務中心
小區內也張貼有文明養犬的告示
隨后記者又來到嘉合苑社區,處理此事的一衛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13日上午楊女士來社區反映后他們也第一時間組織同事上門調解。“一開始電話也不接,敲門也沒人應,聯系了不下10次”,該工作人員稱涉事狗主人后來回電也一直自述在出差,只有等到月底出差結束才有空見面調解。該工作人員也告訴記者,因為通過社區進行人民調解需要雙方同意,現在有一方不配合或者不愿出面走不通調解的路子,“楊阿姨就只能去走司法程序來解決。”
處理此事的荷葉地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12日晚的確是涉事狗主人遛狗未牽繩而引發后續的一系列糾紛。該民警告訴記者,“因為屬于民事糾紛,所以事發后也積極聯系對方相能夠調解解決。”民警稱,在調解中也嘗試請涉事狗主人到現場來處理,但對方表示要出差得等到端午節過后才能到場,“這肯定是不行的,所以我這兩天也在和狗主人溝通。”
而記者也從荷葉地街道城市管理部一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因為該犬只女主人一直以出差為由拒絕見面,“到目前為止都沒見到當事人,而且電話中她也明確拒絕委托家里人來調解此事。”
律師解答:犬主和物業公司都應承擔責任
針對楊阿姨反映的情況,北京觀韜中茂(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瑞雨告訴記者,涉事女業主在小區內遛狗不牽繩致業主王先生和其寵物狗均被咬傷,屬于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涉事女業主應當對其飼養的動物給王先生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提供者,系該小區內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其對小區內未牽繩的動物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情況下建議楊阿姨先到轄區派出所報警處理,以便聯系上涉事女業主,在警方的主持下商議調解方案從而盡快化解糾紛。如果調解不成,楊阿姨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侵權責任糾紛提起訴訟,將涉事女業主與物業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 孫召軍 攝影報道
編輯 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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