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掛靠人將車輛轉讓給第三人,但掛靠公司未變更車輛登記,亦未與掛靠人解除掛靠合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掛靠公司是否應擔責?答案是肯定的。日前,肥東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判決掛靠公司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貨車停車致一死一傷,司機被認定承擔全責
據了解,2022年5月,汪某駕駛重型貨車沿227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土菜館門前停車,搭乘該車的李某麗懷抱女兒張某妍下車。在由東向西過馬路時,與正在駛離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撞,李某麗受傷、張某妍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經安徽省肥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汪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麗、張某妍無責任。
事發后,因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張某妍的父母張某、李某麗訴至肥東縣人民法院。
肥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汪某作為事故車輛的駕駛人和實際所有人,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某運輸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掛靠公司和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依法對該車具有法定的管理義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對事故車輛履行交強險投保義務,但該公司未履行該法定義務,應當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對交強險范圍外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后,某運輸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某運輸公司稱其與汪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的掛靠關系是建立在掛靠合同關系之上的,重型貨車在該公司的掛靠人是於某飛而不是汪某,於某飛將車輛轉讓汪某后,雙方未到該公司辦理過戶,新車主汪某也未和該公司重新簽訂掛靠合同, 該公司與汪某的掛靠關系依法不能成立。
某運輸公司又辯稱由于於某飛沒有為重型貨車繳納保險費,亦未告知該公司轉讓事宜并辦理車輛掛靠合同更換手續,故事故責任應由於某飛承擔,該公司不應承擔。
2022年11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登記在某運輸公司名下,并未變更所有人。而汪某作為自然人并不具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資質,故案涉車輛與運輸公司之間仍然形成事實上的掛靠經營關系。某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至于某運輸公司對車輛轉讓是否知情,不影響其作為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遠程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通訊員 宋旗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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