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停放電動車未斷開電源,他人觸碰車輛時,導致車輛失控向前繼續行駛,結果撞到他人釀成事故。據滁州市南譙區法院消息,近日,南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判決兩被告方各賠償原告損失86036.73元。
2021年12月某日上午,楊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停放在一店鋪門口裝貨,未關閉車輛電源。一旁4歲的王某攀爬到三輪車上玩耍導致車輛前移,撞到在路邊洗菜的馮某。最終,馮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馮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其傷情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頭皮血腫等,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馮某損傷構成十級傷殘意見。
南譙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馮某被電動三輪車撞傷系楊某路邊停車未關閉電源行為、王某攀爬車輛觸碰開關導致車輛前移的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缺少任何一個行為均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王某的父母作為王某監護人,應當承擔監護責任。馮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不應將自己置身于危險境地,應當承擔一定責任。關于馮某的合理損失,本院認為應當由王某父母與楊某各承擔45%的賠償責任,馮某自身承擔10%的責任。
法官提醒:隨手臨時停車且不關閉電源是對自己、對他人極不負責任的行為,萬萬不可為一時方便行如此危險之事。若導致他人受傷,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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