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課間操結束回教室的路上,三年級小學生冬冬和同學小辰在奔跑過程中,發生碰撞,冬冬向前倒地跌斷了牙齒。事故發生后,冬冬的父母與小辰父母、學校協商賠償事宜,三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訴至法院,這產生的醫藥費、牙齒修復費等費用將由誰來承擔呢?據舒城法院9月15日發布,近日,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在舒城法院審理,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原告冬冬自行承擔10%的責任,被告小辰的父母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舒城某小學承擔40%的賠償責任。該案已生效履行。
2021年9月的一天,冬冬與小辰在做完課間操后排隊回教室。在走到教室二樓走廊平臺時,小辰在后,冬冬在前,兩人向前奔跑過程中,小辰將冬冬撞倒,造成冬冬下嘴唇磕破,門牙缺失、折斷,跟班老師未能發現和制止。冬冬經診斷為:牙冠近中切緣下少許缺損、牙冠中1/2處有一隱裂。經鑒定核定,冬冬的醫藥費、營養費、后期牙齒修復和更換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059元。
小辰的父母辯稱,冬冬受傷系小辰從后面拽住摔倒造成不符合事實,課間操返回教室途中,小孩互相碰撞所致,校方拒不提供現場監督錄像,對校方出具的證明真實性存疑。事發時,冬冬和小辰所在班級跟班老師不在場,現場秩序混亂,導致意外發生,學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冬冬和小辰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有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和認知能力,雙方在返回教室過程中均未觀察周圍狀況,互相禮讓、從而發生碰撞,對損害后果,二人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愿意在應當承擔的合理范圍內予以補償。
舒城某小學辯稱,課間操結束后,班主任當時跟在學生后面,學生摔倒后沒有看到。冬冬和小辰是在跑的過程中摔倒,事發當日有值班老師值日,事故現場也有老師,視頻沒有拍攝到摔倒過程,但校方已盡到安全教育義務且每周都會進行安全教育。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冬冬因身體受到傷害造成損失依法應獲得賠償。冬冬受傷的位置是牙齒,可以推斷該傷是冬冬向前倒地造成的,其倒地的作用力應來自背后或側面,冬冬的傷是小辰在與冬冬奔跑過程中,小辰將冬冬撞倒造成的,小辰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冬冬受傷時已達八歲,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已對其進行了安全教育,應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和認知能力,其與小辰一起奔跑,未盡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責任。舒城某小學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負有教育、管理職責,教育兒童在上下樓或自由活動時不要擁擠、奔跑,防止踩踏或受他人傷害,應盡到為兒童人身安全保障和保護的義務。在事故發生時,小辰與冬冬奔跑時老師未能發現制止,學校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對冬冬的傷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冬冬受傷造成的損失賠償比例為小辰承擔50%、舒城某小學承擔40%、冬冬自行承擔10%為宜。因傷害發生時小辰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無經濟來源,其賠償責任扣除其自身所有財產不足的損失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冬冬要求賠償精神撫慰,因傷未構成傷殘,對冬冬上述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冬冬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予以支持,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二百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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