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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記者從合肥交警獲悉,為進一步加強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治理,日前,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合肥市交通運輸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向社會征求《關于加強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的通告》意見和建議。1月25日,該《通告》正式對外公布。
《通告》對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進行了說明,并將通過加強銷售源頭監管、設置過渡期等舉措,來消減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上道路行駛行為。據悉,合肥市公安交管部門將于近期發布過渡期內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辦法和過渡期間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禁行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
對本通告發布前購買的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通行規定,不得違規載人載物或從事客貨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
過渡期內,郵政快遞、城市管理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因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需要上道路行駛的,不在禁行范圍;農貿市場、裝修市場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因生產經營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需遵守相關規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陳牧
編輯 張大為
附:《通告》全文如下:
關于加強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的通告
近年來,全市發生涉及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亡人事故213起,造成218人死亡、1383人受傷,不但影響交通秩序,更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損害,亟待通過加強管理,實現“不增新量、消化存量、限行限載”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本市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是指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使用電力驅動用于載客或者載貨的三輪、四輪車輛。
二、嚴禁生產、銷售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違規生產、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本通告發布前購買的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通行規定,不得違規載人載物或從事客貨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
過渡期后,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不得上道路行駛,不得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違規上道路行駛或者停放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四、公安機關適時發布過渡期間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禁行規定,牽頭制定過渡期內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辦法。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五、過渡期內,郵政快遞、城市管理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因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需要上道路行駛的,不在禁行范圍;農貿市場、裝修市場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因生產經營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需遵守相關規定。
六、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電動車輛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規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駛。電動車銷售商不得假借場(廠)內專用車輛的名義銷售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
七、拒不執行本通告,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借機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廣大市民應當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覺不購買、不駕駛、不乘坐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對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特此通告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交通運輸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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