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廬江縣人民法院消息,7月15日,廬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發生在巢湖水域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
2020年1月至5月間,被告人夏某寶與夏某仙等31人在明知巢湖水域正處于禁漁期、禁漁區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通謀,由夏某仙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而后由夏某寶收購銷往市區。據統計,夏某寶非法收購水產品共計4萬余公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多次捕撈水產品,破壞巢湖水域生態環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上述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對上述被告人均提出了緩刑的量刑建議。
另外,夏某寶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直接導致巢湖水域水生物種的數量減少,破壞了巢湖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有損于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廬江縣檢察院還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向廬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整個庭審過程持續將近4個小時,廬江法院將擇期宣判。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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