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5月31日上午,記者從合肥中院獲悉,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一審案件73件88人,其中判處拘役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8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緩刑45人。受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涉未成年人撫養糾紛1040件,受理探視權糾紛54件,受理收養關系5件,受理監護糾紛2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合肥中院特選取合肥兩級法院審理的幾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發布。
未成年人介紹賣淫牟利獲緩刑
基本案情:未成年被告人鄭某某伙同鮑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印制招嫖小卡片,將嫖客的信息發送給李某,與李某按比例收取嫖資。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以介紹賣淫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對被告人鄭某某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進行了社會調查。調查顯示,鄭某某的家長長期在外務工,缺乏與孩子之間的溝通交流,對孩子的生活、學習及交友情況了解不夠,當孩子誤入歧途時未能給予正確的引導,父母監管的缺位是鄭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為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強化庭審教育效果,針對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責任和家庭教育的行為,法院召開了家庭教育指導會,向鄭某某的家長宣講《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就如何對未成年人進行家庭教育進行了指導,并向鄭某某的家長發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教育、引導未成年子女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家庭是最溫暖的港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教育對青少年成長至關重要,只有讓家庭教育發揮應有的積極引導作用,建立和諧溫暖的親子關系,才能為青少年的人生擦亮幸福的底色,指引他們在人生道路上自信健康地前行。
6歲孩童小區內墜落負一層,法院判物業賠償2萬余元
基本案情:某物業公司系某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2020年8月8日,未成年人劉某某在該小區內玩耍時,鉆入小區公共區域內采光井圍欄,不慎墜落至小區負一層超市內。劉某某墜落受傷后由超市工作人員送往醫院,花費醫療費兩萬余元。劉某某請求某物業公司賠償損失,但雙方協商無果,劉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業公司系案涉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內公共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的責任。某物業公司對于劉某某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劉某某系六歲孩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某某在鉆入護欄時未見其監護人阻止,其受傷后監護人也未及時出現,劉某某的受傷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酌定某物業公司承擔60%的侵權賠償責任,最終判令某物業公司賠償劉某某損失26991.5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人,未能及時發現公共區域的安全隱患,未在采光井周圍設置必要防護及提醒標識,對未成年人受傷的后果具有一定過錯。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劉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監護人負有監護責任。事發前后,其監護人未第一時間在現場對其進行看護,對于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面共同保護,要共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遠離危險、拒絕侵害,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環境。
“雙減”之后停課遇退費難,法院判培訓機構退還學費9000余元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5日,原告未成年人陳某某的母親高某某與某公司簽訂《英語學員入學協議》,協議對課程費用及剩余課時結算方式作出約定。高某某支付了上述協議中的課時費14500元。截至2021年9月26日,剩余88課時。2021年9月22日,某公司發出《致家長的一封信》,認為基于疫情及國家“雙減”政策,英語課程暫停。因雙方對退費事宜未能協商一致,陳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某公司與陳某某之間的《英語學員入學協議》;某公司退還陳某某培訓課時費9169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合同因客觀履行不能,陳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且某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根據合同中對學員剩余課時結算方式的約定,結合雙方當庭陳述,對于某公司主張剩余課時費應扣減相關費用,因協議約定學員剩余課時結算方式條款內容系某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內容對解除合同后陳某某的退款進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對陳某某不產生法律效力。故對陳某某主張某公司應退還剩余課時費9169元,該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后,某公司不服,上訴至合肥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雙減”體現了國家對少年兒童的保護,旨在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減”政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且不屬于商業風險,發生了情勢變更的情形,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再繼續履行合同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效果。本案根據公平原則,支持學生退還學費的訴請,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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