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21年12月31日,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開君等22人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被告人王開君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吳春生、李永剛、王飛、賀思華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吳勇、焦唯唯、仰永海、周春生、吳奇峰、金長好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直接使用暴力或采取“軟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恐嚇、威脅,有組織的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和生活安寧,并在合肥市蜀山區井崗鎮、南崗鎮、蜀山經濟開發區及土方工程領域造成嚴重影響,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及居委會的工作秩序。
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采礦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開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刑罰,并對部分被告人判處沒收個人財產、罰金和宣告緩刑。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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