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17年底,合肥市民陸先生訂購了一輛小汽車,2020年,車輛在行駛途中自燃了,起火原因為車輛油路系統故障,引起周圍可燃物成災,小汽車報廢。事后,陸先生將經銷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經銷商賠償原告陸先生65000元。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事件:車輛行駛途中自燃燒致報廢
據了解,2017年12月26日,陸先生在包河區一家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灰色小汽車,約定成交價格為119900元(含訂金5000元),2018年2月6日,其支付經銷商購車款114900元。2018年3月初,經銷商將車輛交付陸先生,陸先生為車輛辦理登記手續,并交納車輛購置稅10247.86元。
2020年1月14日15時10分左右,陸先生駕駛案涉車輛行駛至合肥市一處交叉口時,車輛著火了,起火部位為車輛發動機艙內,起火點為輸油管靠近發動機處,起火原因為車輛油路系統故障,引起周圍可燃物成災?;馂臒龤龘p車輛發動機艙、駕駛室、后座等部位。
2020年6月2日,陸先生為案涉車輛辦理了注銷登記,注銷原因為報廢。
法院:車輛存在產品缺陷,判決賠償6.5萬元
陸先生認為,其從被告處購買的汽車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損失。被告作為銷售者,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產品銷售者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系產品質量糾紛,本案中,被告系車輛的銷售單位,陸先生起訴被告要求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案涉車輛發生火災的原因系車輛油路系統故障,案涉車輛系原告于2017年12月購置的新車,交付時間為2018年3月,至事故發生時,使用時間尚不足兩年時間,應認定為存在產品缺陷,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因此受到的合理損失。
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車損60000元。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直接財產損失18000元,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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