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我好意請朋友來家里吃火鍋,熱情招待,我有什么錯呢?”近日,肥西法院審結了一起特別的侵權糾紛案件。
據了解,2020年1月,被告吳某邀請原告管某等幾名朋友到家里吃火鍋,幾個年輕人吃得津津有味,但火鍋正吃得酣暢淋漓,酒精爐沒了火,吳某就主動添加起酒精,因操作不當,酒精有外溢,吳某用打火機點火后,不慎引燃外溢的酒精,導致自己與管某被燒傷。
經安醫大一附院診治,管某被診斷為多個部位燒傷。經鑒定,管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45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30日。雙方對責任承擔爭議較大,管某認為是被告吳某添加酒精方式不當導致損害發生,吳某則認為是原告管某處理不當用手去撲救而致損傷擴大,自行協商無果,以致成訟。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損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管某在被告吳某家吃飯受傷的事實清楚,因被告吳某操作不當,導致酒精灑落在桌上,引發液體酒精燃燒,導致原告管某受傷,其對損害后果存在過錯。
不過,被告吳某設席招待原告管某夫婦,系出于朋友間的情誼,應視為好意施惠行為,對于原告管某受傷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應當酌情減輕被告吳某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管某在被告吳某添加液體酒精時沒有制止,導致危險發生,存在一定過失。為此,肥西法院民一庭一審判令被告吳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計100427.22元,其余損失由管某自行承擔。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
張小雪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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