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樅陽縣法院消息,6月3日,值“6.5”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樅陽縣法院集中審理宣判了2起破壞環境資源保護案件,8名涉案被告人均當庭悔罪服判。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吳某從安徽某礦業有限公司購買了五千余噸鐵礦石,露天堆放在樅陽縣橫埠鎮某產業園內,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銷售后留存的部分礦石經過雨水淋溶后,產生大量紅褐色廢水。經銅陵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涉案露天堆放的礦石三處檢測點淋溶水中總銅含量均超過GB8978-1996國家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吳某在相關部門的督促下,已將涉案露天堆放的礦石清除,涉案礦石淋溶水對場地周邊造成的環境損害也已經消除。
庭審中,被告人吳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樅陽縣法院結合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以及具有的從輕、從寬量刑情節,對被告人吳某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一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吳某表示服判。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劉某分別與湯溝鎮五個村民組簽訂了土地承包協議,承包五個村民組集體土地32.53畝,用于種植農作物。2018年3月,被告人劉某等七被告人口頭協議共同出資在承包的32.53畝土地上挖水塘建大棚養鴨,土地承包費用、挖塘建棚等建設費用七人均攤。2018年6月,七被告人在承包的土地上挖掘水塘7口(平均深度約1米),建成塑料薄膜大棚7座,簡易活動板房11個,其余空地用建筑石子鋪蓋。經銅陵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鑒定,七被告人承包的26.835畝基本農田受到破壞,其中挖掘的7口水塘,平均深度約1米,面積6.963畝,屬于嚴重破壞耕地;建設的11個簡易活動板房,面積0.777畝,為中等程度破壞耕地;建設的7座塑料薄膜大棚及建設石子鋪的空地面積19.095畝,為輕度破壞耕地。案件審理期間,為準確掌握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復情況,該院法官多次前往現場查看涉案耕地恢復情況,七被告人因缺乏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不愿主動恢復,該院法官主動邀請公益訴訟起訴人、土地主管部門共同對七被告人做釋法明理,并時刻關注耕地恢復情況,后七被告人終于認識到錯誤,將破壞的耕地進行恢復,在相關媒體上予以登報道歉,并支付了案件鑒定、評估費用。
樅陽縣法院結合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及耕地的恢復情況,對七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并適用緩刑。宣判后,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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