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三名“80后”男子為牟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貨款、受賄。其中兩名男子侵占極光公司支付的貨款111.811萬元,數額巨大。另一名男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后,收受 “感謝費”26.5萬元。3月22日,肥西縣人民檢察院公布了該案起訴書。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銷售總監。
被告人許某某,男,1980年出生,江蘇省錫山市人,漢族,大學本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費某某,男,1988年出生,安徽省涇縣人,漢族,大專文化,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3月至8月期間,時任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合肥**公司)副總經理兼銷售總監的林某某在負責“**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指揮中心遷建信息化項目采購LED顯示系統采購項目” 大屏(以下簡稱“**交警LED屏”)采購過程中,為謀取私利,利用其系該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與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負責人許某某商議,通過上海**公司來采購深圳**電子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的LED大屏。后,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司領導謊稱上海**系深圳**的代理商,采購LED大屏必須通過上海**才能進行。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欺騙**公司領導與被告人許某某的上海**簽訂了合同價款為539.79元的高價采購合同。被告人許某某為了牟取更大利潤,私下要求深圳**業務員費某某向**公司申請特價,并承諾給予好處。同年6月7日,被告人許某某以370萬元的價格與深圳**簽訂了采購合同。
合肥**公司與許某某簽訂的合同生效后,合肥**公司依合同約定向上海**分兩次支付貨款485.811萬元,余款53.979萬元因公司發現上述情況而未繼續支付。被告人許某某收到合肥**公司支付的貨款后,向深圳**公司支付貨款370萬元,并購買4萬元大屏配套控制器;向被告人林某某給付61.2萬元;向被告人費某某給付26.5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林某某、許某某、費某某均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肥西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許某某為牟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故意增設交易中間環節,侵占極光公司支付的貨款111.81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費某某為牟取私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許某某謀取利益后,收受 “感謝費”26.5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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