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20年12月25日,祁門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陳良政、徐基坤案,其中,陳良政被指控犯有貪污、職務侵占、敲詐勒索、詐騙等4項罪行。徐基坤被控犯有職務侵占罪。此案,陳良政有獨自犯罪行為,有與他人合伙犯罪行為,陳是主犯,徐是從犯。案件審理時長約5小時,中國庭審公開網對該案審理過程進行了全程視頻直播。
長期擔任村級主官,曾賭博、打人被處罰
陳良政,男,今年50歲,祁門縣閃里鎮(zhèn)港上村人,長期擔任港上村負責人,案發(fā)前是祁門縣港上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同時,其經營木材加工廠。
2015年12月7日,陳良政等4人在祁門縣城聚賭被民警當場查獲,陳良政被警方予以行政處罰二百元處罰。因為賭博,陳良政被處以黨內警告處分。
2019年8月16日,陳良政在縣城喝酒后,遇到舉報他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人徐某某(40歲),對其進行毆打,導致徐某某輕微傷。當年8月21日,陳良政被祁門縣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8天、罰款400元的治安處罰。
原村黨總支書記被控四宗罪
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港上村黨總支原書記陳良政被紀委監(jiān)委采取留置措施,進行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2020年1月8日,陳良政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2020年2月14日,陳良政被執(zhí)行逮捕。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經依法審查查明,陳良政犯敲詐勒索罪主要有兩宗事實。一是2015年,銅陵人許某某等3人經朋友介紹,在閃里鎮(zhèn)文堂村合伙買山場砍樹,辦理了各種相關手續(xù)。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陳良政找許某某等人買杉樹,因出價較低,雙方沒有談攏。10天后的一天上午,陳良政聽說許某某等人把杉樹賣給了他人,異常惱火。就找他人借了一輛面包車,陳良政開自己轎車,兩輛車一前一后,把許某某裝樹的大掛車堵住。礙于陳良政的身份和勢力,許某某一方找到陳良政,陳良政索要“賠償”,以許某某一方的杉樹賣給他人比賣給陳良政多賺了三萬元,就要賠償陳良政三萬元,經討價還價,答應賠償兩萬元,并預先支付了一萬元現(xiàn)金給陳良政。后來,陳良政多次打電話索要余下的一萬元,沒要到。
另外一起,是2015年底,浙江、江西等地的張某等人經人介紹,欲到閃里鎮(zhèn)港上村黃泥坑合伙種靈芝,時任黃泥坑組長江某某帶張某等人到陳良政的木材加工廠拜訪,表達了種靈芝的想法,并提出給村里3000到5000元的管理費,陳良政當場答應。得到口頭應許后,張某等人便從浙江拉了相關種植材料過來,因為怕出問題,張某等人再次找到陳良政,想要繳納先前說好的管理費。陳良政當場提出入股五萬元,且不管是否賺錢,都要獲得五萬元利潤的要求,因為花了較大成本,考慮陳良政村干部的身份,怕不答應就無法順利種植靈芝,造成巨大損失,所以張某心里不愿意,但是沒有說話就離開了。之后,開始在黃泥坑種植靈芝,中途,張某多次打電話給陳良政,提出讓陳良政拿之前說的投資的五萬元股金,未果。2016年9月,張某等人收獲了第一季靈芝,2017年年初,陳良政打電話索要五萬元利潤,張某以可能虧損為由提出兩年付清,因有生意往來,陳良政就叫張某一方將錢轉給他人,張某一方按要求轉賬了30000元(其中5000元為張某等人使用陳良政磅秤的費用)。2017年9月份,張某等人收獲第二季靈芝后,離開了祁門縣,陳良政多次通過打電話討要剩余的25000元,未果。
詐騙罪方面,2013年,陳良政與徐基坤合伙租了24畝水田辦魚塘,魚塘建設中,陳良政通過偽造會議記錄等材料的方式,使該魚塘申報為為項目,五萬元扶貧資金打入徐基坤賬戶后,徐全部用于魚塘建設,后因農藥污染等問題,養(yǎng)魚失敗。魚塘無人管理,被廢置。2016年,該魚塘以五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王某某。
職務侵占罪方面。2010年8月至2014年1月,陳良政任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非法侵占村集體財產20.2萬元,伙同徐基坤非法侵占村集體財產12.2萬元。
貪污罪方面。2013年3月左右,港上村掛職第一書記劉某某(另案處理)爭取到某建設項目資金12萬元,取得該筆資金后,被私分,其中,陳良政分得四萬元,劉某某分得七萬元,港上村原村村支書某某(另案處理)分得一萬元。
被告人徐基坤,男,今年57歲,2008年至2014年任祁門縣閃里鎮(zhèn)港上村倉坦組組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被祁門縣紀委監(jiān)委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被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職務侵占罪,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對部分指控有異議,未當庭宣判
公訴機關稱,被告人陳良政使用恐嚇、威脅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會議記錄等相關材料騙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五萬元,數(shù)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共同侵占集體財物,數(shù)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應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基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陳良政共同侵占集體財物,數(shù)額較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職務侵占犯罪中,被告人陳良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基坤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陳良政對部分犯罪罪名及相關罪名認定數(shù)額有異議,被告人徐基坤認罪認罰。其中,陳良政對貪污罪認定未持異議,但對自己所分得的數(shù)額有異議,對詐騙罪構成持意義,對職務侵占罪沒有異議但對數(shù)額提出了異議,同時對敲詐勒索罪的數(shù)額提出了異議。
量刑建議方面,對陳良政認罪的貪污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徐基坤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徐基坤有期徒刑十個月,可適用緩刑。
庭審中,控辯雙方依法進行了舉證、質證,被告人陳良政以及其辯護人對持有異議的內容部分進行了辯護,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徐基坤的辯護人就相關內容進行了辯護。公訴人就異議部分結合案件事實與查明情況進行了答辯與回應,并發(fā)表了相關意見。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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