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為實施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由參與集資建房的30戶村民自主推選成立集資建房四人領導小組,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小組成員,收取集資款后,未上交給集資建房領導小組或村委會,被其非法占有。3月15日,中國檢察網公布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4月開始,五河縣沱湖鄉某村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通過村民集資建房的形式解決住房建設問題,在村委會的組織下,由參與集資建房的30戶村民自主推選成立某村集資建房四人領導小組,小組在村委會的監督和指導下具體負責收取集資款和監督房屋質量等事項。根據集資建房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小組成員,負責收取自己戶、劉某甲、劉某乙、朱某某4戶的集資款。按照施工進度,在房屋開工建設時,被告人劉某某經手收取了上述4戶每戶5萬元共計20萬元的集資款,并上交給了集資建房領導小組;之后,被告人劉某某經手陸續收取了劉某甲、劉某乙兩戶每戶7萬元共計14萬元的集資款,但未上交給集資建房領導小組或村委會,被其非法占有。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向本院退出14萬元贓款。
五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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