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巢湖市一五旬大媽邵某某沒有叉車行駛證,卻駕駛一輛無牌叉車上路,在行駛過程中,不慎撞倒一名行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日前,巢湖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邵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邵某某無證駕駛不能上道路行駛的無號牌叉車,沿巢湖市裕溪河大橋由南往北行駛。當其行至裕溪路與巢湖路交叉口右轉彎時,采取措施不當,撞到行人楊某。被害人楊某因此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楊某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處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予科刑。被告人邵某某能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