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合肥市擬對“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暫行規定”作出修改,提出對非法營運的“黑頭車”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與現行規定相比,罰款額度有較大幅度下降。同時,對于暫扣車輛,修改后的規定中明確“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非法營運罰款額度調整
根據《合肥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暫行規定》,對于沒有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而在修改后的規定中降低了罰款額度,對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高聲攬客最高罰款千元
在修改后的規定中還提出,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機場、車站、醫院、商業網點、旅游集散點等重點區域車輛客運的巡查整治,依法查處違法招攬乘客的行為。
如果違反規定,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游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以叫喊、推拉、舉牌、攔截、跟隨等方式招攬乘客的,將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暫扣車輛禁收保管費
修改后的規定明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暫扣決定書和清單。當事人應在暫扣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對提供車輛營運證等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被暫扣的車輛;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或者經查實屬于無車輛營運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退還被暫扣的車輛。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如果車輛在被暫扣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姚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