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至今,房子始終是大家最關心的事情之一。近幾年合肥發展越來越好,選擇在合肥定居的人也越來越多,在綜合評估了房價、房型、學區以及交通等多方面因素后,一部分人選擇購置尚未拿到產權證的回遷房,可是有些法律糾紛也隨之而來。
日前,包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回遷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買房人金某訴請葉某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葉某某以未收到購房款等為由拒絕過戶。一審判決金某勝訴,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2015年2月4日,金某與葉某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葉某某拆遷安置于合肥市包河區某小區80㎡的回遷房一套,總價款為50萬元。同年2月16日,葉某某向金某出具一份收條,載明其收到購房款50萬元整。此后,葉某某將房屋交付給金某某及家人居住使用至今。因為是回遷房,簽訂合同時尚未辦理產權證書,雙方約定待產權證下來后即辦理過戶手續。2019年9月,案涉房屋產權證辦理至葉某某個人名下,滿心歡喜的金某想著等了這么多年終于能過戶了。不料,葉某某卻突然以未收到購房款為由拒絕過戶。無奈之下,金某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收到該案后,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主動向葉某某釋法明理,希望其能本著契約精神,尊重客觀事實,積極配合金某辦理過戶手續。葉某某堅持己見,并希望法院居中調解以獲得一些補償。承辦法官在詢問了金某意愿后,拒絕了葉某某的無理要求。
包河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某未收到購房款的辯稱不僅與其出具收條的行為相悖,也與其將案涉房屋交付金某居住使用長達五年之久未提出異議的常理明顯不符,判決葉某某立即協助金某辦理過戶手續,依法維護了金某的合法權益。
葉某某對一審結果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合肥市房價的飛漲,回遷房買賣合同糾紛日漸增多,賣房人往往以產權不明確、未收到購房款等種種理由試圖反悔,拒絕過戶。法官在此告誡賣房人,做人要誠信,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背信毀約試圖獲得不應得的利益,不僅不能得到支持,還有可能會適得其反。同時也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回遷房務必提高警惕,預判風險,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能夠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