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6月13日,據河南省唐河縣法院消息,市民李某進院上個廁所,小腿竟被狗咬傷。醫院診斷為下肢撕脫傷,下肢外傷致皮膚缺損,住院治療15天,花費萬余元無人買單。李某無奈將狗的主人王某訴至河南省唐河縣法院。
李某訴稱:“我逛街途中內急就近進院找廁所方便時,王某飼養的惡狗將我小腿咬傷,造成腿部肌肉缺損,至今行動不便,對我身心造成很大影響,王某理應賠償我的各項損失2.47萬元。”
王某辯稱:“不管當時什么情況,李某未經允許私自進院,屬私闖民宅的違法行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應由他自己承擔。且院門口懸掛有“內有狂犬、禁止入內、后果自負”的警示牌,已盡到了提醒義務。對于李某的各項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王某所住房屋系長期未使用的辦公用房,并不屬于特定私人場所。且在公共設施不完備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公民使用院內廁所。王某飼養的狗咬傷李某,存在看管約束不善的過錯,且無證據證明損害系李某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王某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同時李某作為成年人,在門口有提示院內有狗的情況下,未履行注意義務,致使被狗咬傷,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酌定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73萬元,李某自擔30%的責任,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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