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機動車違法停在人行道,既影響城市文明形象又易造成交通擁堵,一旦引發交通事故,車主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還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日前,肥東縣法院調解了一起類似案件。
據了解,2022年7月,陶某平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行駛時,與行人高某福發生碰撞,致高某福受傷。高某福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前后,王某和將拖拉機停放在事發地點附近的人行道上。經肥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陶某平承擔同等責任,高某福與王某和共同承擔同等責任。
案涉電動三輪摩托車和變型拖拉機均無相關保險。高某福配偶已去世,其育有高某勤、高某桂、高某芳、高某遠四個子女。
事發后,高某勤、高某桂、高某芳、高某遠與與陶某平就相關賠償自行達成和解,但該四人與王某和之間的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遂將王某和訴至肥東縣人民法院。
肥東縣人民法院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高某勤、高某桂、高某芳、高某遠作為四原告訴求判令被告王某和賠償其177122.75元,并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王某和辯稱,四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外人陶某平承擔同等責任,王某和與高某福共同承擔同等責任,王某和應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王某和的車輛占用了部分人行道,但并不影響行人通過,高某福深夜在機動車道用輪椅裝運折疊床,將自己處于危險環境中,屬于自陷風險;高某福受傷系案外人陶某平駕駛的機動車三輪摩托車碰撞引起的,王某和的車輛并未與高某福接觸,不必然存在民事上的因果關系,王某和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肥東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考慮到原告與被告系同鄉村民,為有效化解矛盾,促進鄰里團結、村居和諧,通過充分聽取原告訴求和被告心聲,進行了細致深入的調解。最終,雙方一致同意王某和一次性賠償高某勤、高某桂、高某芳、高某遠四人62000元(當場履行),并不再因此事另起糾紛。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駕駛員為圖一時方便將車違停人行道的現象屢見不鮮,他們認為“只要自己的車停著不動就不用承擔事故責任”,但判定事故責任主要是根據違法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當事人所需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違法停車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違停一方雖然靜止不動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宋旗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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