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遼寧省鳳城市一名高二學生黎某,想回家自學,母親帶著其到學校商議,班主任表明不同意回家自學之事,黎某一時沖動,竟拿出折疊刀,對著班主任頸部割了一刀,致班主任受傷,后黎某在父母陪同下投案。日前,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黎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黎某,男,2003年生于遼寧省鳳城市,學生。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16日15時許,被告人黎某與其母劉某共同到鳳城市某中學313辦公室,與其班主任趙某共同商議黎某是否可以回家自學的問題。期間,因趙某不同意黎某回家自學,被告人黎某從隨身攜帶的雙肩背包中拿出折疊刀,到趙某身后,用左手按住趙某頭部,右手持刀割趙某頸部一刀,致趙某頸前皮膚軟組織裂傷、右側胸鎖乳突肌斷裂、右側帶狀肌斷裂、頸闊肌部分斷裂、右側甲狀腺上級裂傷、左側胸鎖乳突肌部分斷裂。經鑒定,趙某頸部損傷頸前部12cm瘢痕,為輕傷一級;頸部損傷右側甲狀腺上級裂傷,為輕傷二級。
2021年5月16日案發當日,被告人黎某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持刀割傷趙某的經過,但否認自己有殺害趙某的故意。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平時在校表現良好,但性格內向,缺少朋友。因不滿老師管教,一時沖動,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判決書上的證人證言也顯示,黎某平時成績不錯,但不愛說話,性格內向。
法院:“新竹高于舊竹枝,全憑老干為扶持”
法院經查,被告人黎某案發后,在司法機關尚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家屬陪同到某某機關投案,符合自動投案的特征,但其到案后雖然如實供述了案發的經過,但并未如實供述其具有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不符合自首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黎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黎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黎某當庭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黎某的父母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十八歲的黎某,本應坐在重點高中的教室中汲取知識,并有機會在不遠的將來踏入大學的校門,卻因為對班主任老師不滿而采用極端的手段剝奪其生命,雖然庭后被告人向法院遞交了悔罪書,但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行為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古語有云:“新竹高于舊竹枝,全憑老干為扶持。”老師的教育和幫助是被告人黎某學習成長的基石。被告人黎某未來的路還很長,法院希望被告人黎某能夠迷途知返,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制意識,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做事考慮后果。同時要打開自己的心扉,真誠與人溝通交流,懂得感恩,未來通過自己的努力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回報社會,做一名對社會有用的人。
法院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被告人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悔罪表現,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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