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為了一己之私,男子非法傾倒廢水,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審理了該起污染環境罪案件,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徐某某在未辦理工商執照、環境評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等證照許可的情況下,在其住處違法從事金屬加工件的鍍鋅工作。將含有大量鋅、鉻、鉛等重金屬物質的廢水通過墻面兩個孔洞、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環境的水渠和基本農田。
經相關單位檢測,并對照《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表2總鉻限值及總鋅限值的標準,徐某某住宅電鍍作坊外排廢水總鉻超出77倍、總鋅超出405.3倍,西側水溝內總鋅分別超出27.3倍、46.1倍、52.4倍、70倍、43.9倍,總鉻超出1.88倍。
經庭審,徐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履行水體修復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尤其是土地資源、水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關系著糧食安全國之大者,一旦污染,難以逆轉。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任麗
編輯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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