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螺螄是在河流湖泊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水生物,雖不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但在國家保護的水產品范圍內,對于在禁漁區內生長的螺螄也是明令禁止捕撈的。記者7月2日從五河法院獲悉,劉某某夫妻二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處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2023年8月26日2時許,劉某某夫妻在五河縣懷洪新河太湖新銀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黃淺渡口水域,使用抄網捕撈螺螄時,被五河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查獲漁獲物螺螄1000余千克。經鑒定,上述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生態損害為8227.75元。
五河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劉某某夫妻需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故判決該對夫妻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單處罰金15000元,并承擔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導致破壞生態資源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失費用8227.75元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大皖新聞記者 李勇 通訊員 五法宣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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