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在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車輛交由醉酒人駕駛的情況下,車主是否要擔責?大皖新聞記者6月20日下午了解到,金寨縣人民法院6月17日一審宣判一起危險駕駛案件,判處被告醉酒駕車者李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借車者張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今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張某、李某相約吃飯飲酒,飯后李某提出要試駕張某新買的車輛,張某在明知李某已經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所有的小型汽車交由李某駕駛。后李某駕駛車輛行駛至金寨縣某大道與某路交叉口時,被另一車輛追尾,車主報警后,民警趕至現場,被告人李某、張某被當場查獲。經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該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告人張某明知李某飲酒,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由李某駕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考慮到張某、李某均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愿意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的情節,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但若是直接控制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在明知他人飲酒而同意對方駕駛自己控制下的車輛,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的共犯。”法官解釋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者,具有監督管理職責,在明知李某醉酒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履行監管職責,還將車輛交予李某駕駛,為其提供作案工具,與其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遂一同獲刑。
法官又提示說:在司法實踐中,以下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為給其找代駕的行為;(2)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3)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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