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公職人員與加油站工作人員沆瀣一氣,長期以來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增、虛報單位車輛加油量等手段,套取單位加油卡內資金。
6月7日,大皖新聞記者從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一審審結了被告人雍某貪污、受賄,被告人胡某、孫某貪污一案,被告人雍某犯貪污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胡某、孫某犯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3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雍某在宣城市宣州區環境衛生處(以下簡稱環衛處)工作期間,利用負責垃圾清運車、灑水車、吸污車等車輛的加油卡登記、保管、充值及現場加油監管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分別伙同被告人胡某、孫某等中石化加油員及張某(均另案處理)等十余名單位駕駛員,事先約定分成比例,由雍某填寫單位加油現場登記表時虛增、虛報單位車輛加油量,由單位駕駛員簽字確認,由胡某、孫某等加油員在加油站使用環衛處加油卡為非持卡的社會車輛加油以套取支付的現金。被告人胡某、孫某留存10%個人獲利后將剩余資金以現金、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轉賬等方式交被告人雍某,雍某留存20%個人獲利后將剩余70%資金交付各駕駛員。期間,被告人雍某與單位駕駛員、加油站加油員共套取單位加油卡內資金共計人民幣284.34萬余元,其中被告人雍某、胡某、孫某分別獲利約人民幣56萬余元、13萬余元、9.5萬余元。
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雍某伙同單位財務科科長侯某(另案處理),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便利,未按財務規定將2014至2017年度及2019年度中石化公司贈與單位年度加油卡返利8.187096萬元入賬,導致賬面結余,后通過虛增、虛報單位車輛加油量方式,共同套取單位加油卡內資金共計7.4萬元。其中,被告人雍某個人獲利人民幣3.6萬元。2020年6月19日,因巡視巡查,被告人雍某和侯某共同將8.187096萬元充值返還至單位積分卡中。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雍某利用管理單位加油卡、監管單位車輛加油的職務便利,為區環衛處多名駕駛員共同套取單位加油卡內資金提供便利,共收受他人微信轉賬人民幣0.6744萬元。2020年10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雍某擔任區環衛處集中采購庫房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單位清潔工具入庫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單位業務科工作人員現金、微信轉賬共計人民幣4.1萬元,為他人在供應清潔工具中提供便利。
2023年6月27日,宣城市宣州區紀委派駐住建局紀檢監察組通知雍某到案,后將雍某帶至監委機關接受調查。同年7月6日、7月18日,被告人孫某、胡某分別被帶至監委機關接受調查。案發后,被告人雍某、胡某、孫某分別委托家屬代為退繳違紀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13.031693萬元、9.5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雍某在宣城市宣州區環境衛生管理處工作期間,利用負責管理單位車輛加油事宜的職務便利,伙同加油站加油員胡某、孫某等人多次侵吞、竊取、騙取國有資金,涉案金額分別為人民幣291.74萬元、130.3萬元、95.85萬元,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雍某利用負責管理單位采購物品庫款和消耗使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7744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綜合被告人雍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和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雍某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胡某、孫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決定對被告人胡某、孫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上判決。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通訊員 崔書頤 李雯
編輯 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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