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2月28日,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嚴禁電動自行車相關違法行為的提醒告誡書》,明文禁止了電動自行車生產、經營、維修中的違法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通告書主要內容如下:
各電動自行車生產經營及維修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監管,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隱患,防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電動自行車在生產、銷售、維修等方面的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切實做好行業自律,自覺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二、嚴格落實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嚴禁無證生產、超出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生產、不按3C認證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嚴禁銷售未經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三、嚴格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和其他標識,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按照要求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制定符合本單位的產品質量風險防控清單,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質量管理工作機制。
四、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它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蓄電池、充電器、電機、安全頭盔等產品。
五、禁止經營性拼裝、改裝、加裝行為,嚴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違法違規擅自改裝關鍵性組件行為。
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摘錄: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摘錄
第六十六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摘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收繳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四)《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摘錄
第十七條 銷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生產經營維修單位要按照《提醒告誡書》要求,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維修行為,嚴格自律,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同時,希望各單位和廣大消費者對生產經營維修單位進行監督,如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大皖新聞記者 張洪金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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