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2月25日,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十條規定”公告,禁止電動自行車在高層住宅小區的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杜絕采取“飛線”、入戶等方式違規充電;要求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該市用“十條規定”以清除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隱患。
近期,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頻發。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就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公共建筑、高層住宅小區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
二、不得違規私拉亂接電線進行充電,杜絕采取“飛線”、入戶等方式違規充電;
三、未經質量合格檢驗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充電器和電池產品,嚴禁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
四、嚴禁電動自行車搭乘電梯;
五、電動自行車應根據使用情況定期請專業維修機構人員進行維修保養,及時對電池、電線、電路進行檢查;
六、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七、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改造優化通行道路;
八、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九、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應當配備干粉滅火器、簡易噴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十、鼓勵住宅小區推廣應用物聯網和智能化技術手段對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進行監控和預警。
本公告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或者助動的車輛,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并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汽車除外。對發現的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及充電等行為,歡迎撥打12345進行舉報。
大皖新聞記者 張洪金
編輯 許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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