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商報報道(記者 李萌) 戀愛期間情侶互相贈送財物并不少見,但在分手之后相關財物性質如何界定?10月15日記者從蕪湖市弋江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就審結了一起情侶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女方田某償還前男友翟某本金5萬元及相應利息。
據悉,此前田某因信用卡還款,于2021年5月10日向翟某借款5萬元。當時雙方是情侶關系,翟某并未要求田某出具借條,僅口頭協商一致,如若感情發展到結婚,此款項就為翟某給田某的彩禮;如果中間感情破裂,田某就按照借款標準,歸還翟某本金及利息。
雙方于2022年6月感情破裂,此后翟某多次找到田某要求還本付息,但田某卻拉黑翟某,拒絕歸還,翟某遂訴至弋江區法院。
翟某向田某轉賬的5萬元性質是借款還是贈予,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翟某依據轉賬憑證主張5萬元系借款,已完成舉證義務,而田某否認借款并辯稱5萬元系贈予,卻未能舉證證明翟某曾作出贈予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對田某的辯稱不予采信,案涉5萬元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田某應當償還。
法院最終判決田某償還翟某本金5萬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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