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jù)霍山縣人民檢察院6月7日消息,近日,由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湯某某、朱某某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霍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湯某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朱某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湯某某在沒有辦理采集證的情況下,非法采挖并出售野生蘭花8叢給楊某某,非法獲利560元。2023年3月16日,湯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駕車從六安市金安區(qū)來到霍山縣但家廟鎮(zhèn)觀音巖村六房院組馬巖水庫附近山區(qū),兩人分別拿上鋤頭和布袋上山采挖野生蘭花,朱某某采挖野生蘭花28叢,湯某某采挖野生蘭花24叢。當天下午,兩人將采挖的野生蘭花放在車中欲返回六安,途中被霍山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涉案60叢野生蘭花均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2021)中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一審法院認為:湯某某、朱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應(yīng)當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