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安徽省應急管理廳網5月31日消息,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推動企業落實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好第一責任人責任,發揮“關鍵少數”作用,省應急廳公布3起安全生產“一案雙罰”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蕪湖經開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蕪湖某機械公司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廠房分別出租給某汽車裝備公司和某運輸公司。該公司作為出租方分別與2家承包單位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但未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見日常巡查檢查承租方的安全檢查記錄,也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的協調和管理。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蕪湖經開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3萬元,同時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罰款0.6萬元。
案例二
安慶市應急管理局對轄區某建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多條生產線的多部皮帶機尾輪未設置防護設施,部分皮帶機未設置急停裝置。安慶市應急管理局在對企業立案調查中發現,該企業于2021年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因該公司運轉的皮帶未設置防護設施,車間工人卷入導致死亡;屬地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處罰款20萬元,并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曹某等4名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該公司未吸取事故教訓,于近年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慶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4.9萬元,并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罰款2萬元。
案例三
安徽某礦業公司下轄鐵礦發生一起柴油鏟運機起火燃燒事故,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工作人員在發現漏油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致使泄露的柴油滴到正準備加油的鏟運機發動機渦輪增壓器表面,遇高溫自燃引發火災,最終造成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56.82萬元。
六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該礦業公司處罰款64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罰款9.8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對其他有關人員、其他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12人分別處以罰款,合計50.93萬元。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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