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淮晨報報道《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多年,距離上一次修改已過去12年。5月3日,記者從省司法廳獲悉,該條例將再次修訂完善,目前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公示。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
修訂草案提出,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未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嚴控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機動車停車場
修訂草案提出,各地要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機動車停車場。確需占用的,應當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商務等相關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機動車停車場的,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清退,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在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需求不足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停車資源供求狀況、道路通行條件和承載能力,在征求市政設施等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公開透明、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決定設置臨時占道停車點;但是在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橋梁、隧道及其連接線、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不得設置臨時占道停車點。
不得填埋具有調蓄功能的城市河塘
修訂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埋具有調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和占用(壓)、挖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損害城市排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填埋具有調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占用(壓)、挖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填埋、占用(壓)、挖掘方案,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依附于城市道路、橋涵的各種管線、桿線、護欄、井蓋等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時,產權單位應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督促產權單位恢復設施完好。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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