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消息,2月15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高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法庭對被告人高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高某明知柴某、張某甲、張某乙銷售的“口子窖”系列白酒和“古井貢酒”系列白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以銷售為目的購進上述白酒,并在加價后銷售給他人,銷售額共計人民幣321110元,人民幣17135元商品銷售未遂,非法獲利人民幣51110元。
被告人高某于2022年7月6日投案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依法扣押被告人高某尚未銷售的假冒“口子窖”注冊商標白酒160瓶、假冒“古井貢酒”注冊商標白酒64瓶、“口子窖”包裝袋120個。案發后,被告人高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111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321110元,尚未銷售的貨值17135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所有的被查獲扣押的貨值17135元假冒注冊商標白酒尚未銷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評估意見,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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