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蕪湖鳩江區法院2月14日發布,近日,鳩江區法院審結一起醉駕及暴力襲警案,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及襲警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襲警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2022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汪某某在鳩江區清水街道吃飯時飲酒,酒后汪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清聯路由東向西逆向行駛至清聯路清水小學門前路段時,其車前部與對向呂某某騎行的電動三輪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呂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汪某某在現場等待。
交警出警現場后對汪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69mg/100mL,汪某某電話通知其女兒到現場幫忙處置,其妻王某某知道后亦來到現場,因汪某某涉嫌醉駕,交警在準備將汪某某帶上警車到醫院抽血時,汪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先語言威脅交警,后使用暴力毆打、腳踢踹的方式襲擊交警。在交警控制汪某某的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汪某甲、汪某乙(兩人均另案處理)在現場拉扯交警、大喊“警察打人”阻礙交警將汪某某帶離,王某某撕扯交警制服、拽拉交警警帽并毆打執行公務的交警的頭面部,造成了四名執勤交警不同程度的受傷、警用制服裝備受損。后蕪湖市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現場,對現場予以控制,并將汪某某強制帶離。
隨后汪某某被帶至蕪湖市第一人民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安徽師范大學司法鑒定所[2022]法毒鑒字第08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6.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提醒:被告人汪某某違反道路交通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且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在面對公安機關的執法執勤工作時,不服從管理,甚至為了逃避執法做出暴力襲警、抗拒執法的行為,已然構成襲警罪,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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