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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8月23日發布,8月23日上午,屯溪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罪案件,一審公開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全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黃某某在李某某家中喝酒,因酒后發泄情緒,將其家中煙灰缸、折疊椅、不銹鋼絲網籃子、帶鋼盤鋼管等物品,從14樓陽臺扔下,落到一樓草坪處。后民警接到報警,趕至現場將黃某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的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犯罪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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