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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舒城縣一公交車停站時,乘客劉大媽(化姓)起身換座位,此時,公交車離站起步,劉大媽在行走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事后,劉大媽將舒城縣通運公交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賠12萬余元。4月2日,舒城縣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本次事故中公交公司擔全責,應支付劉大媽各項損失合計121080元。
八旬老人公交車上換座 摔倒骨折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1年8月21日下午,駕駛員王某某執行皖N03××××公交車駕駛任務,駕駛該車沿安徽省舒城縣京珠線行駛至塘埂公交站段,靠站停車,當有乘客下車時,82歲的劉大媽從原先座位站起,準備起身去車門近處換座位,此時公交車離站起步,劉大媽行走過程中在過道內摔倒受傷。
劉大媽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經鑒定,劉大媽因摔跌至左股骨頸骨折,行假體置換術符合分級標準九級傷殘。
劉大媽認為,自己骨折的主要原因系摔跌,遂將涉事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2萬余元。
涉事公交公司庭上辯稱,劉大媽在起身離座時,車輛已經起步,當時沒有預測到車內的劉大媽會起身換座位;事發時也沒有人上車,只有兩個人下車,待這兩個人下車后很快起步行駛,因為劉大媽突然起身換座位,導致站不穩摔倒。語音提示針對上車的人員要求坐穩,劉大媽不是第一次坐公交車,在車內要扶穩坐好,行駛中不得離開座位。劉大媽在換座位時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根據劉大媽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依法確定賠償比例,不應該由公交公司承擔全部的責任。
法院認定公交公司擔全責、賠償12萬余元
舒城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劉大媽作為旅客乘坐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被告通運公司的公交車途中受傷,被告王某某執行的是通運公司的工作任務,后果應由通運公司承擔,承運人是被告通運公司,原告與通運公司間是客運合同關系。
依照法律規定,被告通運公司作為承運人對于運輸過程中旅客劉大媽的受傷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損害是因劉大媽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劉大媽本次的受傷是因乘坐途中公交車靠站停車起步,劉大媽期間換座位,未等劉大媽換座位結束公交車起步行車,駕駛員存在安全注意不足,致劉大媽換座位過程中不穩摔倒受傷;無證據顯示劉大媽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于作為專業公交車駕駛人員,其駕駛操作應當有嚴格要求,而對乘坐人只是要求有一般的安全注意義務。
因此本次事故中,對于劉大媽的各項損失,被告通運公司應予以賠償;基于被告存在的過錯和結合原告傷殘等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為10000元。
綜上所述,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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