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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去年6月,在宣城廣德市一家養老中心內發生了一起悲劇,八旬老人孟大爺(化姓)從4樓墜落身亡。事后,子女十分悲痛,認為養老中心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遂將其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定養老中心在保障老年人安全工作中存在疏忽并具有過錯,應擔責20%,賠償5萬余元。涉事養老中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日前,宣城中院依法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認為養老中心的護理工作并無相應過錯及與孟大爺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遂判決駁回家屬訴請。
八旬老人從養老中心墜樓身亡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孟大爺入住廣德市一家養老中心,2021年6月的一天,孟大爺由兒子從醫院接回送至養老中心,兒子離開后,孟大爺回到其房間。孟大爺稍事消息后,從房間行至新樓并乘坐電梯至新樓的四樓陽光房,從陽光房走到陽光房外的樓頂,爬過護欄墜落到一樓死亡。期間有工作人員在陽光房晾曬衣物。
家人認為,在此起悲劇中,養老中心存在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遂將養老中心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在合理限額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老年人的安全系養老機構的義務之一,孟大爺子女與養老中心簽訂了服務合同,孟大爺系該養老中心保障安全的對象。
結合本案視頻證據可確定該養老中心四樓確系有門陽光房,平時養護中心的老人不應在該陽光房內。案發之日孟大爺在通過該陽光房時,陽光房內有工作人員在晾曬,工作人員未對平時不應出現在此處的老人進行勸阻,而是任由其通過陽光房行至陽光房外的四樓樓頂,為其攀爬圍欄提供了便利條件。該養老中心在保障老年人安全工作中存在疏忽并具有過錯,酌定其承擔20%責任。經計算,應由養老中心承擔家屬損失總額的20%即58027.4元。
家屬向養老中心索賠被法院駁回
一審判決后,涉事養老中心不服,提出上訴。
宣城中院認為,養老中心應否為孟大爺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系該案主要焦點。養老中心的責任承擔,應結合其護理行為有無過錯及與孟大爺死亡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予以審查認定。養老中心的主要職責和義務系根據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為在該中心接受服務的老人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不同的護理級別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養老中心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實施對孟大爺辱罵、虐待或不盡護理義務,以致孟大爺產生憤懣、屈辱或悲觀等不良情緒并實施自殺行為,亦無證據證明養老中心在日常護理過程中發現孟大爺有輕生念頭并疏于防范或放任不管,養老中心的護理工作本身并無相應過錯。
孟大爺作為智力正常及具備行動能力的被護理人員,其在養老中心具有人身自由和行動自由。案涉樓頂雖非被護理人員通常的活動區域和場所,但從視頻資料可見,樓頂地面平整且鋪設有綠色人造草皮,樓頂四周設置有圍欄,該場所本身并不具有危險和安全隱患。
養老中心的具體義務范圍應與其主要職責緊密關聯,孟大爺前往樓頂自殺的行為具有突發性、偶然性及難以預見性,原告認為養老中心未能及時發現孟大爺并勸離,因而存在過錯的相關意見,理由不能成立。倘如此,會導致社會養老機構嚴格限縮護理對象的活動空間,造成養老服務質量下降和廣大老年人人身自由受限及生活品質減損的不良后果,最終導致社會公眾利益受損。
另,從照片和視頻可見,樓頂圍欄高度約及孟大爺腰部,孟大爺需費力攀爬才能翻越,如在正常倚靠的情況下不會發生摔倒或墜樓的風險,有關樓頂圍欄高度過低及養老中心應予擔責的此節意見,亦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養老中心的護理工作并無相應過錯及與孟大爺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遂判決駁回原審訴訟請求。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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