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廣告牌掉落砸壞車輛,誰擔責?桐城市人民法院雙港人民法庭近日審結了該院受理的首例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2年7月的一天早上,原告劉某下樓準備駕車上班時,發(fā)現自己昨晚停放在一樓門面房前的車輛被一塊掉落的廣告牌玻璃砸壞前擋風玻璃,劉某為此支付一萬余元的修理費。后因劉某向門面房的所有人即本案被告桂某某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
雙港法庭受理此案,承辦法官一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邊前往案發(fā)現場對車輛的停放位置和廣告設置等情況進行了勘查。經調查,發(fā)現本案廣告牌系門面房前租客設立,退租后未進行拆除,桂某某后將門面房多次轉租給他人使用。劉某住房系從桂某某處購買,因該房屋建造時沒有規(guī)劃停車位,劉某平時就將車輛停放在門面房前空地上,此次事故系廣告牌內的玻璃脫落造成。桂某某認為劉某的車輛損失應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調解。
在調解未果情況下,雙港法庭及時作出判決,認為桂某某作為涉案門面房的所有人,因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致使門面房上方設置的廣告牌墜落砸壞劉某停放在門面房前的車輛,其應對此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因私自將車輛停放在此處也應對其車輛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案情和雙方過錯程度,判決桂某某對劉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劉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就要求現實生活中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進行合理的維護、管理,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一旦發(fā)生此類意外事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互商互讓的原則,消弭矛盾。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項瓊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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