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濉溪一男子郭某酒后駕車遇警察查酒駕,竟然因心虛而棄車逃跑,后被抓獲。經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濉溪縣法院以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日前,該案判決生效。2022年10月11日,記者從當地檢察機關了解到,該案原本可以不起訴,因為郭某棄車逃跑而成為從重情節。
事情發生在2022年5月26日,當晚濉溪縣孫疃鎮六八里村村民郭某和朋友聚餐,喝了白酒和啤酒。散場后,郭某駕車載朋友回家。在車輛行駛到南坪鎮時,郭某看到前面有警察查車。因害怕被查,也顧不得朋友還在車上,郭某竟然當即下車逃跑。設卡民警發現這一情況后,喝令郭某停下。但當時郭某還是往前跑,民警追出100余米后將郭某抓獲。經對郭某進行酒精檢測,檢測結果是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4.6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濉溪縣檢察院審查,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2年6月16日,郭某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后經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濉溪縣法院判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22年10月8日,該判決生效。
10月11日,辦案檢察官告訴大皖新聞記者,根據《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危險駕駛罪量刑規范的實施細則》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是8個被依法從重處罰情形之一。該案中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4.60mg/100ml,剛超過立案標準,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本來可以不起訴。但是郭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有這一個從重處罰情節,檢察機關經綜合考量,依法對該案提起了公訴。
王秀麗 大皖新聞記者 趙明玉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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