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蕪湖法院微信公眾號8月24日消息 發現遺失物,我們應當立即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進行處理,那么冒充失主領取別人所拾得財物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呢?近日,灣沚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10月的某天,被害人陶某某騎車經過一便利店門口時,不慎將剛從銀行取出的一萬元現金丟失在該店門口。被告人徐某某在該便利店工作時,看見一老太騎三輪車經過該店門口時將該現金撿起后離開。
徐某某遂產生了將這一萬元占為己有的念頭,于是追上老太,謊稱自己系失主,要求老太將現金返還自己,老太信以為真,遂將拾得的一萬元現金交給徐某某,徐某某給老太1000元作為好處費。
灣沚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提醒,出門須妥善保管財物,拾得他人財物時應及時返還失主或交給公安民警處理,遇到他人自稱失主時也要仔細核實,防止他人冒領。
編輯 王翠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