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固鎮法院8月2日發布,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盜取銀行卡內資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被告人聞某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陳某向固鎮法院退繳違法所得6200元、被告人聞某強向固鎮法院退繳違法所得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1年1月份,被告人陳某為謀取不法利益,提供銀行卡供他人轉移資金。此后,被告人陳某得知銀行卡被凍結,在明知銀行卡內資金是他人所有的情況下,與被告人聞某強、王某楠(另案處理)、耿某(另案處理)等人商議后將銀行卡內21200元據為己有。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陳某被固鎮縣公安局城關責任區刑警隊民警抓獲;2021年11月8日被告人聞某強被固鎮縣公安局城關責任區刑警隊民警抓獲。被告人陳某親屬代為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6200元,向本院繳納罰金9000元;被告人聞某強親屬代為向本院繳納退繳違法所得5000元, 向本院繳納罰金7000元。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聞某強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聞某強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審查起訴、開庭認罪態度好,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沒有犯罪前科;自愿退贓和繳納罰金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聞某強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但被告人聞某強的作用相對較小。被告人陳某、聞某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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