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據(jù)金寨檢察消息,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金寨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
被告人李某某的父親(已病故)于1990年擔(dān)任某公社大隊干部時,上級部門配發(fā)兩把土槍用于看管林場,后因生病,2012年其將兩把土槍交給李某某保管。李某某一直未將兩把土槍上交,并將槍支存放于其住宅內(nèi)。后經(jīng)六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兩把土槍中有一把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醒廣大群眾,非法持有槍支是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且觸犯刑法,如您家中有祖輩遺留的疑似槍支、彈藥或者火藥,請立即向公安機關(guān)備案,申請辦理持槍證,或?qū)⒃擃愡`禁物品交由公安機關(guān)處理。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將依法行使檢察職能,嚴厲打擊非法持有槍支犯罪,為廣大人民群眾營造和諧、安全的社會環(huán)境。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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