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廣德法院6月7日發布,近日,廣德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偷越國境犯罪案件,以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方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甘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徐某伙同王某、姜某、何某、李某(上述四人均另案處理)乘坐飛機到云南瀾滄,后坐車到云南孟連,乘坐皮劃艇從河上偷渡進入緬甸境內,從事“殺豬盤”等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未成功。月底,徐某和何某偷渡回國。
2020年3月,方某、甘某伙同王某、姜某、張某(上述三人均另案處理)以類似的手段再次從云南省邊境處偷渡到緬甸。同年5月,方某、甘某偷渡回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方某、甘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屬于有前科,酌情可以從重處罰。綜合被告人方某、甘某的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以及認罪、悔罪表現,宣告二被告人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三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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