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據(jù)霍山縣人民法院消息,近日,霍山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康某濫用職權一案,被告人康某被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楊某、趙某、馮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在霍山縣衡山鎮(zhèn)三星石料廠非法開采山石并出售獲利,累計開采10余萬噸,價值150余萬元。2015年9月份左右,時任霍山縣國土局衡山分局局長的被告人康某接到上述非法開采舉報后,先后兩次到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非法開采問題,并獲悉楊某可能參與非法開采。楊某、趙某為尋求照顧,通過他人以吃夜宵為由約見康某。后康某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對該非法開采問題予以調查,也未上報處理。后楊某、趙某多次宴請康某,并應康某要求多次在其朋友經(jīng)營的飯店吃飯消費。2016年8月,康某得知霍山縣國土局執(zhí)法大隊要去檢查后,向楊某、趙某通風報信,致使執(zhí)法人員到現(xiàn)場未查獲到違法人員。2016年12月,楊某、趙某為逃避處罰,在康某幫助下,由他人頂替接受調查處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決定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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