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安徽青陽縣的小婧(化名)在一家美容院拔火罐時,因店家操作不慎,將酒精潑灑至小婧腰背部,將其燒傷。事后,小婧將美容院告上法庭。日前,青陽縣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經計算,小婧各項損失合計41112.77元,扣除美容院已經預付醫藥費20000元并實際墊付醫療費11183.57元,遂判決美容院賠償原告小婧各項損失9929.2元。
判決書顯示,小婧在青陽縣一家美容院辦理了美容卡。2021年6月29日,小婧因腰部酸脹難受,經店主建議,遂在該美容院進行背部拔火罐。操作過程中,店主不慎將酒精潑灑在小婧腰背部后立即燃燒,小婧因灼燒疼痛站起來,火苗順勢滾落,背部腰圍上下被大面積燒傷。
事發后,小婧隨即被送往青陽縣中醫醫院就診,經青陽縣中醫醫院治療于2021年7月20日出院,出院時西醫診斷為腰部燒傷(Ⅰ-Ⅱ°,4%)。在青陽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及出院后,小婧自行或在店主陪同下多次驅車到南京鼓樓醫院集團安慶市石化醫院進行門診治療。2021年8月3日,美容院向小婧預付醫藥費20000元。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美容院在對小婧進行背部拔罐過程中,因操作不慎將酒精潑灑到小婧背部后燃燒,導致小婧腰圍背部及兩側燒傷,侵害了小婧的人身權益,美容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計算,小婧各項損失合計41112.77元,扣除美容院已經預付醫藥費20000元并實際墊付醫療費11183.57元,則美容院還應賠償小婧各項損失9929.2元。
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王翠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