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8日,記者從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頗具戲劇性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被告矢口否認發貨單簽名企圖逃避貨款給付義務的情況下,承辦法官認真細致地進行了嚴密的證據剖析,最終依法查明了事實進行了公正判決,有效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4月7日,賣方某混凝土公司與買方某建工集團、擔保方某產業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該混凝土公司為上述建工集團施工的產業公司產業園項目廠房工程供應混凝土,并約定了供貨單價、數量和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由該建工集團指派對賬人員曹某和產業公司指派對賬人員阮某共同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數量及金額為有效結算憑證。該混凝土公司如約供應混凝土后,建工集團于2021年2月10日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貨款200萬元,剩余貨款逾期未給付。2021年4月,混凝土公司將建工集團及產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給付剩余未付貨款1777467.5元及逾期違約金。
庭審過程中,混凝土公司出具了《買賣合同》、發貨單、對賬單、工作聯系單等大量證據,然建工集團、產業公司兩被告對原告混凝土公司多個證據材料拒不承認,且堅稱原告提供的后期200多份發貨單上曹某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并請求對其中的8份送貨單字跡真偽性進行鑒定。
經司法鑒定,此8份送貨單簽字確非曹某本人所簽。為了依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承辦法官并未草率作出事實認定,而是認真細致地對涉案證據進行抽絲剝繭地剖析,并組織將此8份發貨單字跡同被告已支付貨款的一批發貨單的字跡的同一性進行司法鑒定,最終確定兩批發貨單簽名字跡一致。據此,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將混凝土送至被告工地,被告安排其他人員代替曹某簽字,不能否認被告收到貨物的事實,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這場妄圖以否認簽名逃避給付義務的“圖謀”,在法官的“火眼金睛”下最終原形畢露。法院依法公正判決后,被告公司意識到自身的錯誤,主動履行了拖欠的全部貨款1777467.5及違約金共計200余萬元,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以兌現。
張娟梅 王麗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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