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雨山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馬鞍山雨山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罪、盜竊罪案件。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案已于2022年3月28日生效。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分別進入馬鞍山市小區民宅、賓館、政府機關辦公室、小學及附近的托管班等地,隨意實施損壞物品、便溺、在室內睡覺等行為。2021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翻窗進入馬鞍山市雨山區向山鎮某社區辦公室內,竊得兩張單人照及七張集體照;另翻墻進入馬鞍山市雨山區某小區民宅,在被害人的主臥睡覺,醒來后竊得手機1部。
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作案時及鑒定時符合“邊緣智力至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張某某主動至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尋釁滋事犯罪事實;2021年5月10日,該所民警因無法聯系張某某,至張某某家中將其傳訊到案,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盜竊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多次隨意進入他人工作、生活區域,占用公私財物,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構成尋釁滋事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法院綜合考慮張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悔罪認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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