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日前,新安晚報、安徽網(wǎng)、大皖新聞記者得知,近日,黃山市中院已對黃山市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黃山喜相隨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下稱黃山喜相隨)法人代表張一鳴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兩罪并罰,被告人張一鳴被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該判決文書正文部分有104頁。判決書顯示,該案還有其他15名被告人因犯罪獲刑。
張一鳴,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戶籍地是山東人。2012年11月21日,黃山喜相隨注冊成立,其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批準并執(zhí)行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一鳴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下,以喜相隨公司及喜相隨徽州區(qū)分公司名義長期招聘業(yè)務員,向社會公開宣傳招攬投資客戶到公司投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èi)支付本金和利息,并非法吸收社會不特定對象資金。客戶投資款均進入張一鳴、章麗娟(女,與張一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個人銀行賬戶。
2016年后,張一鳴還采取隱瞞借款人真實借款數(shù)額與投資客戶簽訂虛假債券轉(zhuǎn)讓協(xié)議的方法,繼續(xù)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2018年1月后,張一鳴明知該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均無實際盈利,支付客戶本息及集資活動成本絕大多數(shù)來源于集資款的情況下,仍繼續(xù)通過制作虛假債券轉(zhuǎn)讓協(xié)議向投資客戶吸收資金,所集款項除少量用于經(jīng)營投入外,大部分用于還本付息、員工工資及提成、客戶維護等不能產(chǎn)生利潤的非法集資成本支出,另有部分資金用于購買豪車、支付張一鳴子女生活費及其他個人消費等。經(jīng)審計,2018年1月到案發(fā),張一鳴共向1443名投資客戶吸收資金291370000元(不含續(xù)單),未兌付客戶1105名,未兌付本金271140785元,累計支付未兌付客戶利息895799110.52元,致使未兌付客戶實際損175341674.48元。
綜上,喜相隨公司自成立以來共向2165名投資客戶累計吸收資金638328816元(不含續(xù)單),累計支付利息123930587元,累計支付業(yè)務提成7251377.84元。
法院審理查明,即使在收到屯溪區(qū)官方下發(fā)的有關停止開展融資擔保業(yè)務通知后,張一鳴有令不從,繼續(xù)吸資,并隱瞞事實,欺瞞主管部門。2017年后,張一鳴工作重心在上海,章麗娟負責喜相隨公司日常運營管理,其名下有14套商鋪,還曾把90余萬元帶回老家等。
該案中,16名被告人屬共同犯罪,張一鳴、章麗娟是主犯。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jié)。卜某等14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卜某等14名被告人退賠了集資參與人部分損失。
其他被告人判刑情況方面,被告人章麗娟(黃山喜相隨監(jiān)事)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下同)40萬元。
被告人卜某(曾任黃山喜相隨徽州分公司負責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1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金某庭(黃山喜相隨徽州區(qū)分公司負責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畢某錄(黃山喜相隨徽州區(qū)分公司業(yè)務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凌某香(黃山喜相隨社會理財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程某蓉(黃山喜相隨業(yè)務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王某(黃山喜相隨業(yè)務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張某姬(黃山喜相隨業(yè)務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7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管某時(黃山喜相隨原業(yè)務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4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孫某順(黃山喜相隨辦公室主任、黃山鼎宏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副總)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鄭某瑩(黃山喜相隨徽州分公司風控部職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黃某莉(黃山喜相隨徽州分公司業(yè)務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朱某艷(黃山喜相隨會計)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姚某(黃山喜相隨徽州分公司職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李某(黃山喜相隨風控部職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根據(jù)判決書,再按扣押、凍結款項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查封、扣押的房產(chǎn)、車輛和凍結的股權、保單等變價后分別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未追繳到案的繼續(xù)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xù)退賠,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fā)還。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記者吳永泉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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