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宣州法院消息,近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對以嚴某林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兩位一般成員被告人嚴某超、張某涉惡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嚴某超犯詐騙罪、犯敲詐勒索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嚴某超、張某按各自參與的犯罪與另案所判處的同案人嚴某林等人,共同退賠相應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嚴某林(已判決)成立“宣城市景林寄賣行”;同年8月20日設立“宣城市景林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林公司);2015年7月1日設立宣城市景林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宛陵分公司(以下簡稱:宛陵分公司)。嚴某林系景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及宛陵分公司的負責人。該公司未經金融主管批準,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從事“套路貸”業務。嚴某林為順利實施和擴大“套路貸”業務和范圍,獲得更大非法利益,于2015年初至2017年1月,嚴某林與張某根、林某武單獨或共同出資,伙同王某祥、周某健等開展“套路貸”業務;嚴某林為繼續“套路貸”業務,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嚴某林向施某霞借款,施某霞在此期間向景林公司、宛陵分公司注入資金,并參與公司管理。在公司擴張期間,王某祥(已判決)、周某健、姚某偉(均另案處理)、李某俊等5人(均已判決)、龔某敏等4人(均另案處理)及本案被告人嚴某超、張某等人先后加入,共同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套路貸”相關犯罪。景林公司及其宛陵分公司在經營期間,逐步形成了以嚴某林為首要分子,王某祥、施某霞為重要成員,李某俊等8人(均已判決)、張某、嚴某超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4年至2019年間,該犯罪集團成員之間分工明確,配合嚴密,先后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致眾多家庭遭受財產損失,生活秩序受到影響,司法公信力受到損害,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間,嚴某超、張某明知嚴某林等實施“套路貸”的犯罪,仍接受嚴某林、王某祥安排、邀約,積極參與實施嚴某林等人實施的“套路貸”犯罪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超、張某參與嚴某林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嚴某超經邀約,參與以嚴某林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采用威脅手段,強索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綜合被告人嚴某超、張某的犯罪事實及其各自所具有的量刑情節、悔罪表現及在組織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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