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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縣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經由霍山縣人民法院一審的田某某、彭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張某某(另案處理)收購銀行卡可能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仍將自己辦理的1套銀行卡(銀行卡及配套K寶)以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某。該張銀行卡涉及電信網絡詐騙案1起,涉案金額2000元。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可能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彭某某將陳某等人的3套銀行卡和其自己的1套銀行卡以800元價格出售給田某某,田某某將上述4套銀行卡以2800元的價格轉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上述銀行卡涉及電信網絡詐騙案31起,涉案金額8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兩被告人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決定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判決被告人田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彭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田某某違法所得二千五百元、被告人彭某某違法所得八百元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田某某以罰金過高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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